中国听力语言康复科学杂志

期刊简介

《中国听力语言康复科学杂志》简介 《中国听力语言康复科学杂志》是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管、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主办的双月刊,也是目前我国听力语言康复领域中唯一一本国家级学术期刊。本刊以传播听力语言康复科学的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为宗旨,力图为行业提供全面的科技动态,为听力语言康复事业搭建良好的信息平台。 本刊内容涵盖听力语言康复科学的多个领域,设有专家笔谈、基础研究、临床研究、康复教育、康复论坛、综述、新技术与新进展、个案研究等多个特色栏目。 Introduction to Chinese Scientific Journal of Hearing and Speech Rehabilitation Chinese Scientific Journal of Hearing and Speech Rehabilitation is a bimonthly journal managed by China Disabled Persons’ Federation and sponsored by China Rehabilitation and Research Center for Deaf Children. It is by far the only national scientific journal in the field of hearing and speech rehabilitation. It aims to spread new methods, techniques and theories of hearing and speech rehabilitation, provide comprehensive technical information and build a common information platform for rehabilitation professionals and parents of hearing-impaired children. The journal covers various aspects of hearing and speech rehabilitation and has established several characteristic columns, such as Expert Forum, Basic Research, Clinical Research, Rehabilitation Education, Rehabilitation Tribune, Review, New Technology and Case Study.

【黑龙江】2024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初、中、高级职称政策

时间:2025-01-10 17:13:31

初、中级职称申报条件

初级职称

(一)医士(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

(二)护士(师):按照《护士条例》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1年,可直接聘任护师职称。具备大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3年;或具备中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5年,可参加护师资格考试。

(三)药(技)士: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大专学历,可参加药(技)士资格考试。

(四)药(技)师: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可参加药(技)师资格考试。

 中级职称

(一)临床、口腔、中医类别主治医师:具备博士学位,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7年。

(二)公共卫生类别主管医师:具备博士学位并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或具备硕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7年。

(三)主管护师:具备博士学位并注册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或具备硕士学位,经注册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7年。

(四)主管药(技)师: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可视同取得主管(中)药师资格。

高级职称申报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品德、能力,根据人社部、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省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从事卫生健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业划分
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专业为卫生技术领域内医、药、护、技类所属各专业,具体专业如下:
一、医疗类所属专业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执业医师按执业范围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大类,各类按执业范围划分专业如下:
(一)临床类别: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西医临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如下:普通内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肾内科、神经内科、内分泌、血液病、传染病、风湿病、结核病、精神病、职业病、肿瘤内科、小儿内科、重症医学、全科医学、康复医学、老年医学、普通外科、骨外科、胸心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小儿外科、妇产科、肿瘤外科、麻醉学、急诊医学、皮肤与性病、眼科、耳鼻喉(头颈外科)、病理学、放射医学、超声医学、核医学、放射肿瘤治疗学、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基础检验、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等专业。
(二)中医类别: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临床中医及中西医结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如下: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中医眼科、中医骨伤科、针灸科、推拿科、中医耳鼻喉科、中医皮肤科、中医肛肠科、中医肿瘤学、全科医学(中医类)、中西医结合内科、中西医结合外科、中西医结合妇科、中西医结合儿科等专业。
(三)口腔类别: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口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如下:口腔医学、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口腔正畸等专业。
(四)公共卫生类别: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预防医学和公共卫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如下:传染性疾病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寄生虫病控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卫生毒理、地方病控制、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营养与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放射卫生、计划生育等专业。
二、药学类所属专业
医院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等专业。
三、护理类所属专业
护理学、内科护理、外科护理、妇产科护理、儿科护理、中医护理等专业。
四、医学技术类所属专业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口腔医学技术、病理学技术、放射医学技术、超声医学技术、核医学技术、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基础检验技术、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技术、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技术、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技术、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技术、临床医学检验技术、病案信息技术、输血技术、心电图技术、脑电图技术、介入治疗、微生物检验技术、理化检验技术、病媒生物控制技术、消毒技术、卫生管理、临床营养等专业。
第四条 资格名称
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划分为医、药、护、技四个类别,副高级和正高级资格名称分别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和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申报医疗类、护理类职称,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第七条 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八条 现有本专业最高层级职称达到规定受聘年限,且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九条 通过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第十条 城市三级医院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职称,应当有累计1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经历。
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及工作量
一、学历、资历
(一)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二)主任医(药、护、技)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二、工作量
完成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规定的工作数量(详见附表1-1)。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已经离退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副高级职称
一、专业能力
(一)副主任医师
1.临床、中医、口腔类别:
(1)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2)在本专业常见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等方面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具有娴熟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熟练正确地救治各类危急重症。
(3)具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能承担二线值班、门诊咨询及院内会诊工作。
(4)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5)评价内容。基于病案首页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利用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级别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次均费用等指标,科学准确评价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其中,中医专业还应基于中医病案首页数据,重点围绕以中医为主治疗的出院患者比例、中药饮片处方比、中医治疗疑难危重病患者数量、中医非药物疗法使用率等中医特色指标,评价中医医师的中医药诊疗能力和水平。具体指标见附表1-2。
2.公共卫生类别:
(1)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2)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
(3)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4)评价内容。基于参与的业务工作内容,重点考核公共卫生现场能力、计划方案制定能力、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能力、业务管理技术报告撰写能力、健康教育和科普能力、循证决策能力、专业技术成果产出、科研教学能力、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能力等方面。
(二)副主任药师
1.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2.能够参与制定药物治疗方案,对临床用药结果做出准确分析,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处方和医嘱中出现的各种不合理用药现象,及时提出临床用药调整意见。
3.具有指导下级药师的能力。
4.中药专业还应具备中药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中药药学服务能力,能够提供中药药物咨询服务,具有中药处方点评工作能力,提供合理使用中药建议。
(三)副主任护师
1.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2.能够正确按照护理程序开展临床护理工作,熟练掌握本专科病人的护理要点、治疗原则,能熟练地配合医生抢救本专业危重病人。
3.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护师的能力。
(四)副主任技师
1.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2.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
3.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技师的能力。
二、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必备条件
1.副主任医师
(1)临床、中医、口腔类别:
A.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提供本人近5年不同年份主治或者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5份(每年度各1份)。
B.使用、推广或创新本专业某项技术、方法等的分析报告1份不少于2000字。
(2)非临床类别:非临床类或不设病床的医疗机构中临床类医师,可不提供病案,但需提供以下材料,其中报告类材料每份不少于2000字。
A.本人独立撰写的门诊病志复印件1份。
B.独立撰写的病例分析报告(物理检查诊断报告单复印件)2份。
C.独立撰写的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1份。
D.使用、推广或创新本专业某项技术、方法等的分析报告1份。
(3)公共卫生类别:根据实际工作岗位,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或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报告,或制定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或技术指导方案等相关材料5份,每份材料不少于2000字。
2.副主任药师
医院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等专业,根据实际工作岗位,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药物治疗方案,或门诊处方点评,或病历点评,或药学监护,或实验室技术研究分析等相关材料5份,每份材料不少于2000字。
3.副主任护师
(1)提供3例疑难或危重病人的全程护理计划(从入院到出院或死亡),内容包括病史摘要、护理评估(提供主、客观资料)、护理问题、护理目标、护理措施、护理评价。
(2)总结2例疑难或危重病人护理过程的体会和经验,每例总结材料不少于2000字。
4.副主任技师
(1)提供本人使用、推广或创新本专业某项技术、方法等的分析报告2份,每份材料不少于2000字。
(2)总结2例辅助检查操作过程的体会和经验,每份材料不少于2000字。
(二)选择条件(完成具备下列条件之二的代表性成果)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前9名)或二等奖1项(前7名)或三等奖1项(前5名);或市(地)、厅(局)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优秀推荐项目)1项(前4名)或二等奖(优秀项目)1项(前3名)或三等奖(参与项目)1项(前2名)。
2.获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新技术应用一等奖(Ⅰ类推广项目)1项(前5名)或二等奖(Ⅱ类推广项目)1项(前3名)或三等奖(Ⅲ类推广项目)1项(第1名);或黑龙江省中医新技术应用一等奖1项(前5名)或二等奖1项(前3名)或三等奖1项(第1名)。
3.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前9名),或主持完成市(地)、厅(局)级科研课题1项,课题须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4.参与编写卫生行业规划教材并出版发行,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核心期刊论文,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5.参与编制市(地)级以上卫生健康行业标准、技术标准、规程、规范1项,并正式颁布或备案。
6.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前3名),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通过变更、转让获得的专利不能作为有效代表性成果。
7.在市(地)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得岗位能手、个人一等奖 1次或二等奖2次。
8.获省(部)级优秀科普微视频、优秀科普图书(前3名),或市(地)、厅(局)级优秀科普微视频、优秀科普图书(前2名)。
第十四条 正高级职称
一、专业能力
(一)主任医师
1.临床、中医、口腔类别:
(1)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医师水平的基础上,系统掌握(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术,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
(3)具有较强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能熟练正确地救治各类危急重症,积极参与院内(外)疑难重症会诊工作。主治病例的确诊率、好转率、抢救成功率等医疗技术达到本地区先进水平。
(4)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5)评价内容。基于病案首页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利用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级别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次均费用等指标,科学准确评价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其中,中医专业还应基于中医病案首页数据,重点围绕以中医为主治疗的出院患者比例、中药饮片处方比、中医治疗疑难危重病患者数量、中医非药物疗法使用率等中医特色指标,评价中医医师的中医药诊疗能力和水平。具体指标见附表1-2。
2.公共卫生类别:
(1)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医师水平的基础上,系统掌握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术,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
(3)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4)评价内容。基于参与的业务工作内容,重点考核公共卫生现场能力、计划方案制定能力、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能力、业务管理技术报告撰写能力、健康教育和科普能力、循证决策能力、专业技术成果产出、科研教学能力、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能力等方面。
(二)主任药师
1.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药师水平的基础上,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积极参与制定药物治疗方案,对临床用药结果做出准确分析,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处方和医嘱中出现的各种不合理用药现象,及时提出临床用药调整意见。
3.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药师的能力。
4.中药专业还应具备中药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中药药学服务能力,能够提供中药药物咨询服务,具有中药处方点评工作能力,提供合理使用中药建议。
(三)主任护师
1.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护师水平的基础上,精通护理学某一专科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临床实践。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
3.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护师的能力。
(四)主任技师
1.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技师水平的基础上,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
3.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技师的能力。
二、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必备条件
1.主任医师
(1)临床、中医、口腔类别:
A.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提供本人近5年不同年份主治或者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8份(每年度至少1份以上)。
B.使用、推广或创新本专业某项技术、方法等的分析报告2份(不少于2500字)。
(2)非临床类别:
非临床类或不设病床的医疗机构中临床类医师,可不提供病案,但需提供以下材料,其中报告类材料每份不少于2500字。

 A.本人独立撰写的门诊病志复印件2份。
 B.独立撰写的病例分析报告(物理检查诊断报告单复印件)2份。
 C.独立撰写的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2份。
 D.使用、推广或创新本专业某项技术、方法等的分析报告2份。
(3)公共卫生类别:根据实际工作岗位,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或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报告,或制定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或技术指导方案等相关材料8份,每份材料不少于2500字。
2.主任药师
医院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等专业,根据实际工作岗位,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药物治疗方案,或门诊处方点评,或病历点评,或药学监护,或实验室技术研究分析等相关材料8份,每份材料不少于2500字。
3.主任护师
(1)提供5例疑难或危重病人的全程护理计划(从入院到出院或死亡),内容包括病史摘要、护理评估(提供主、客观资料)、护理问题、护理目标、护理措施、护理评价。
(2)总结3例疑难或危重病人护理过程的体会和经验。每例总结材料不少于2500字。
4.主任技师
(1)提供本人使用、推广或创新本专业某项技术、方法等的分析报告材料3份,每份材料不少于2500字。
(2)总结3例辅助检查操作过程的体会和经验,每份材料不少于2500字。
(二)选择条件(完成具备下列条件之二的代表性成果)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前7名)或二等奖1项(前5名)或三等奖1项(前3名);或市(地)、厅(局)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优秀推荐项目)1项(前3名)或二等奖(优秀项目)1项(第1名)。
2.获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新技术应用一等奖(Ⅰ类推广项目)1项(前3名)或二等奖(Ⅱ类推广项目)1项(第1名);或黑龙江省中医新技术应用一等奖1项(前3名)或二等奖1项(第1名)。
3.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前7名),或主持完成市(地)、厅(局)级科研课题2项,课题须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4.参与编写卫生行业规划教材并出版发行,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核心期刊论文,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5.参与编制市(地)级以上卫生健康行业标准、技术标准、规程、规范2项,并正式颁布或备案。
6.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第1名),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通过变更、转让获得的专利不能作为有效代表性成果。
7.在市(地)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得岗位能手、个人一等奖2次。
8.获省(部)级优秀科普微视频、优秀科普图书(前2名),或市(地)、厅(局)级优秀科普微视频、优秀科普图书(第1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等须同时具备,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本数),业绩成果均须为本专业领域内且为在现有最高层级职称资格后取得的。
第十六条 本标准中“核心期刊”是指被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出版的“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的学术期刊比照核心期刊认定。
第十七条 参加援藏、援疆、援边、援外、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到基层培训实践时间,可作为基层服务的累计时间。
第十八条 因工作岗位(专业)变化申请同级改职人员,须在新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且取得新岗位对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任职时间可累计计算;按拟改任职称标准和条件参评,评价内容以新岗位业绩成果为主。
第十九条 取得“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通用”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须先取得“通用”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任职时间可以累计计算。
第二十条 申报人员取得与本标准中工作业绩成果层次或水平相当的业绩成果,经本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比照相应评审条件参加评审。
第二十一条 优秀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具体按照黑龙江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度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