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听力语言康复科学杂志

期刊简介

《中国听力语言康复科学杂志》简介 《中国听力语言康复科学杂志》是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管、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主办的双月刊,也是目前我国听力语言康复领域中唯一一本国家级学术期刊。本刊以传播听力语言康复科学的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为宗旨,力图为行业提供全面的科技动态,为听力语言康复事业搭建良好的信息平台。 本刊内容涵盖听力语言康复科学的多个领域,设有专家笔谈、基础研究、临床研究、康复教育、康复论坛、综述、新技术与新进展、个案研究等多个特色栏目。 Introduction to Chinese Scientific Journal of Hearing and Speech Rehabilitation Chinese Scientific Journal of Hearing and Speech Rehabilitation is a bimonthly journal managed by China Disabled Persons’ Federation and sponsored by China Rehabilitation and Research Center for Deaf Children. It is by far the only national scientific journal in the field of hearing and speech rehabilitation. It aims to spread new methods, techniques and theories of hearing and speech rehabilitation, provide comprehensive technical information and build a common information platform for rehabilitation professionals and parents of hearing-impaired children. The journal covers various aspects of hearing and speech rehabilitation and has established several characteristic columns, such as Expert Forum, Basic Research, Clinical Research, Rehabilitation Education, Rehabilitation Tribune, Review, New Technology and Case Study.

【西藏】2024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初、中、高级职称政策(二)

时间:2025-01-09 11: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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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藏医药高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我区卫生系列藏医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健全完善符合卫生健康领域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的人才评价标准,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卫生系列藏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藏党办发〔2018〕19号)精神,结合本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藏医药高级职称层级包括正高级职称与副高级职称。正高级职称名称包括主任医师、主任护师、主任药师、研究员;副高级职称名称包括副主任医师、副主任护师、副主任药师、副研究员。

第三条  根据我区卫生健康机构专业设置的实际情况,卫生系列藏医药专业分为藏医、藏药、藏医护理和天文历算等,具体专业以当年职称业务考试公布专业为准。

第四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区卫生健康机构(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外聘人员)中,直接从事卫生健康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离退休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延迟退休并在延迟退休期内的人员除外)不得参加评审。

第五条  在卫生系列藏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中,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程序和破格条件提出破格评审申请。

第六条  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学习、业务培训、承担驻村工作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期满取得相应证书、结业证明或考核合格者,聘任期限连续计算。

第七条  本评价标准分正常评审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审(以下简称“双定”)两种方式。其中,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正常评审,也可参加“双定”评审。通过“双定”评审取得相应职称的,按照聘任年限须在基层服务满5年。调离基层时,按照《关于健全完善我区“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聘政策相关事宜的通知》(藏人社发〔2022〕80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卫生系列藏医药高级职称评审实行量化赋分评审机制,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员得分情况,结合通过率确定评审通过人员。为确保评审质量,评审通过率一般不超过80%。参加“双定”评审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设置通过率。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年度评审工作,确保参评人员当年申报、当年评审。申报和评审工作原则上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

 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得越级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  申报卫生系列藏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热爱祖国,热爱人民,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热爱卫生健康事业,树立为民服务宗旨,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三)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第二条  申报卫生系列藏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年度考核、职称政治考试、职称业务考试、继续教育等基本条件:

(一)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应均为合格以上等次,未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定等次或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迟1年申报;如有1次年度考核不合格,延迟2年申报;2次年度考核不合格(不连续),延迟5年申报;3次以上考核不合格,不得申报。

(二)申报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通过职称政治考试和业务考试(符合免考条件的除外)。

(三)申报时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应符合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相关规定。经所在单位同意,参加自治区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或国家级、自治区级考试命题(含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考官),时间可计入继续教育时间。

第十三条 申报卫生系列藏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学历、资历及临床工作量要求等基本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主任医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医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副主任医师职务满9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在那曲市、阿里地区及县级以下卫生健康机构,受聘担任副主任医师职务满7年。

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详见附件1)。

2.主任护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护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副主任护师职务满9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在那曲市、阿里地区及县级以下卫生健康机构,受聘担任副主任护师职务满7年。

担任副主任护师期间,病历首页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记录累计不少于240条(急诊、重症、手术室、血透、导管室等科室从相应记录单提取护士记录),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时间总计不少于30周。

3.主任药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药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副主任药师职务满9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在那曲市、阿里地区及县级以下卫生健康机构,受聘担任副主任药师职务满7年。

担任副主任药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药学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0周。

4.研究员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研究员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副研究员职务满9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在那曲市、阿里地区及县级以下卫生健康机构,受聘担任副研究员职务满7年。

担任副研究员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 30周。

(二)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副主任医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治(主管)医师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治(主管)医师职务满7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在那曲市、阿里地区及县级以下卫生健康机构,受聘担任主治(主管)医师职务满6年。

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详见附件1)。

2.副主任护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管护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管护师职务满7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在那曲市、阿里地区及县级以下卫生健康机构,受聘担任主管护师职务满6年。

担任主管护师期间,病历首页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记录累计不少于480条(急诊、重症、手术室、血透、导管室等科室从相应记录单提取护士记录),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时间总计不少于35周。

3.副主任药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满7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在那曲市、阿里地区及县级以下卫生健康机构,受聘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满6年。

担任主管药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药学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

4.副研究员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满7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在那曲市、阿里地区及县级以下卫生健康机构,受聘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满6年。

担任助理研究员期间,平均每年参加卫生管理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

取得师承出师证和相关执业证的,在县级以下卫生健康机构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中级职称聘任满8年,可按本标准要求,申报副高级职称。

以上学历资历,符合“双定”评审的,任职年限可减少一年参加评审;边境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双定”评审时,可降低一个学历层次、任职年限减少一年参加评审。

取得中级职称后,在我区乡镇以下卫生健康机构连续工作满10年、且目前仍在乡镇以下卫生健康机构工作的,可经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直接取得副高级职称,原则上限定在基层卫生健康机构聘任。

第十四条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任务的,任现职期间,区内地(市)级以上卫生健康机构人员应到县级以下卫生健康机构服务累计满1年,或到我区四类区县级以下卫生健康机构服务累计满半年。经组织选派,参加对口支援帮扶、执行医疗保健任务、自治区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或国家级、自治区级考试命题(含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考官)等时间,可计入累计时间。

第十五条  对信念动摇、立场模糊、在思想和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对失信失德、学术不端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零容忍”。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在反分裂斗争中,政治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存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受到警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四)存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且在处理期内的;

(五)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有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延迟申报:

(一)任现职期间,出现严重差错受到单位通报批评的,或经查实存在收受红包、回扣或开大处方、滥检查等违规违纪行为的,自通报或查实之日起,延迟1年申报;

(二)出现三、四级医疗事故并承担直接责任的,自认定之日起延迟1年申报;出现二级医疗事故并承担直接责任的,自认定之日起延迟2年申报;出现一级医疗事故并承担直接责任的,自认定之日起延迟3年申报;

(三)违背诚信承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自认定之日起延迟3年申报。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六条 申报卫生系列藏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满足以下专业能力要求:

(一)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专业理论水平

(1)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少数民族医药政策。

(2)藏医药专业应系统掌握以《四部医典》为主的藏医药典籍理论,并在某一方面有深入研究;藏医护理专业应系统掌握藏医优势病种护理方案,系统掌握藏医特色护理有关操作技术,并在某一方面有深入研究;天文历算专业应系统掌握以《时轮历精要补编》和《藏历运算大全》为主的天文历算典籍理论,并在某一方面有深入研究。

(3)在本专业1项以上技术发展或技艺传承方面发挥引领作用。

(4)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2.履职能力

藏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应能够较好地诊治本专业复杂疑难病症,对本专业常见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方面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对本专业业务工作具有良好的组织管理能力。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或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提供5份申报人主治或者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者疑难病案,加强对临床医生执业能力的评价。

基于病案首页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利用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级别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次均费用等指标,重点围绕以藏医为主治疗的出院患者比例、藏药饮片处方比、藏医治疗疑难危重病患者数量、藏医非药物疗法使用率、藏医药治疗疗效等指标,评价藏医医师的诊疗能力和水平(详见附件2)。

藏医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护师水平的基础上,精通藏医护理学某一专科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区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临床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护理人员的能力。

藏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在藏药材鉴定与分类、藏药资源开发与利用、藏药炮制、藏药学传承、藏药研究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对藏药类业务工作具有良好的组织管理能力。

天文历算专业技术人员应全面掌握天文历算各种原理和计算方法,能熟练编撰、校对藏历历书,能解决历元换算等本专业领域的疑难问题,对本专业业务工作具有良好的组织管理能力(详见附件2)。

(二)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专业理论水平

(1)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少数民族医药政策。

(2)藏医药专业应熟练掌握以《四部医典》为主的藏医药典籍理论,并在某一方面有较为深入的研究;藏医护理专业应熟练掌握藏医优势病种护理方案,熟练掌握藏医特色护理有关操作技术,并在某一方面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天文历算专业应熟练掌握以《时轮历精要补编》和《藏历运算大全》为主的天文历算典籍理论,并在某一方面有较为深入的研究。

(3)在本专业1项以上技术发展或技艺传承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4)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2.履职能力

藏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应能诊治本专业复杂疑难病症,对本专业常见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方面有较为丰富的临床经验,对本专业业务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提供5份申报人主治或者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者疑难病案,加强对临床医生执业能力的评价。

基于病案首页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利用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级别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次均费用等指标,重点围绕以藏医为主治疗的出院患者比例、藏药饮片处方比、藏医治疗疑难危重病患者数量、藏医非药物疗法使用率、藏医药治疗疗效等指标,评价藏医医师的诊疗能力和水平(详见附件2)。

藏医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应熟悉本专业区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能够正确按照护理程序开展临床护理工作,熟练掌握本专业病人的护理要点、治疗原则,能熟练配合医生抢救本专业危重病人,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护理人员的能力。

藏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在藏药材鉴定与分类、藏药资源开发与利用、藏药炮制、藏药学传承、藏药研究等方面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对藏药类业务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天文历算专业技术人员应掌握天文历算的各种原理和计算方法,能够较好编撰、校对藏历历书,并解决本专业领域的疑难问题,对本专业业务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详见附件2)。

第十七条 培养带教和培训经历要求:

(一)申报正高级职称的(医、护、药),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至少培养或带教2名本专业技术人员。县级以下卫生健康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至少培养或带教1名本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职称的(医、护、药),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培养或带教1名以上本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高级职称的(医、护、药、天文历算),任现职期间,应经以下培训:自治区级卫生健康机构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同意,接受自治区外卫生健康机构培训或医疗人才“组团式”援藏专家带教或师从全国名中医、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名老专家、国家级非遗传承人、自治区级名老藏医药专家、天文历算知名老专家带教累计满3个月;地(市)级卫生健康机构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同意,接受自治区外卫生健康机构培训或自治区级卫生健康机构培训或医疗人才“组团式”援藏专家带教或师从全国名中医、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名老专家、国家级非遗传承人、自治区级名老藏医药专家、天文历算知名老专家、自治区级非遗传承人带教累计满3个月;县级以下卫生健康机构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同意,接受自治区外卫生健康机构培训或自治区级卫生健康机构培训或地(市)级卫生健康机构培训或医疗人才“组团式”援藏、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项目、三级医院对口帮扶贫困县县级医院和城市医院对口帮扶高海拔边远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专家带教或师从全国名中医、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名老专家、国家级非遗传承人、自治区级名老藏医药专家、天文历算知名老专家、自治区级非遗传承人、全国基层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名老专家、自治区级名老藏医工作室名老藏医带教累计满3个月。

第十八条 申报卫生系列藏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提交任现职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2—3项(每项提供1份)。参加“双定”评审的,应提交任现职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1—2项(每项提供1份)。以下业绩成果可作为代表作:

1.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

(1)解决本专业临床诊治过程中的急危重症、疑难复杂、重大问题、技术难点等形成的临床病案报告、手术/操作视频、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疫病藏医防治报告等。

(2)结合临床实践,在公开出版发行专业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参与编写的藏医专业教材、著作等。

(3)主持或参与的课题研究项目,或获得的科技成果奖等。

(4)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具有藏医特色的技术专利。

(5)结合本专业临床实践,向大众普及的养生、保健、康复等具有藏医特色的文章、音视频、应用程序等科普作品。

(6)基于临床实践形成的具有藏医特色的技术规范、行业标准、诊疗指南、专家共识等。

(7)通过带教一定数量藏医专业规范化培训医师、研究生、进修生、实习医师、师承人员等,以及主持教学课题等工作形成的人才培养报告或获得的教学竞赛奖项。

(8)其它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业绩成果。

2.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

(1)解决护理专业多学科合作的疑难复杂问题、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形成的护理案例、护理操作视频、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

(2)结合护理专业实践,在公开出版发行专业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参与编写的护理学专业教材、著作等。

(3)主持或参与的科研课题,获得的科技成果奖等。

(4)运用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护理专业相关的技术专利。

(5)向大众普及护理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文章、音视频、应用程序等科普作品。

(6)参与研究并形成的护理技术规范、卫生标准、护理指南、专家共识。

(7)通过带教一定数量护理专业研究生、进修生、实习生等人员,以及主持教学课题等工作形成的人才培养报告或获得的教学竞赛奖项。

(8)其它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业绩成果。

3.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

(1)研究形成的藏药技术规范或标准、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技术及应用指南、专家共识、新技术应用案例、流程改造案例等。

(2)解决临床实践用药问题形成的合理用药分析报告、疑难病例讨论、会诊案例、个体化用药案例等。

(3)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专利。

(4)结合本专业实践开展藏药研究形成的论文、论著等成果。

(5)向大众普及合理正确运用藏药的文章、音视频、应用程序等科普作品。

(6)通过带教一定数量藏药专业研究生、进修生、实习人员、师承人员等,以及主持教学课题等工作形成的人才培养报告或获得的教学竞赛奖项。

(7)主持或参与的课题研究项目,获得的科技成果奖等。

(8)其它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业绩成果。

4.研究员、副研究员

(1)基于本专业实践形成的专题报告、应用案例、专家共识、下乡调研报告等。

(2)结合天文历算专业实践,形成的学术论文、论著等。

(3)与本专业相关的课题研究报告,获得的科技成果奖,运用现代科技开发产品等。

(4)向大众普及天文历算专业知识形成的文章、音视频、应用程序等科普作品。

(5)通过带教一定数量的天文历算专业医学生、进修生、实习生、师承人员等,以及主持教学课题等工作形成的人才培养报告或获得的教学竞赛奖项。

(6)其它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业绩成果。

第十九条 申报卫生系列藏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提交的病案,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应提供本人任现职期间5份有代表性的病案。

(二)因单位没有设立申报人员所从事专业的专科病房,或因长期在门诊工作而无法提供病案的申报人员,须提交反映实际工作中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专题报告5份,附引用的相关原始资料扫描件。

(三)提供病案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提供病案遵循《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主要包括住院病历、疑难(死亡)病案讨论、查房、会诊、抢救记录等。

2. 提供的病案应具有代表性。地(市)级以上卫生健康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病案,应能够反映申报人员主持或参加急危重症抢救、疑难病诊治、主持查房、主持或参加病历讨论等能力和水平。县级以下卫生健康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病案,应能够反映诊疗常见病、多发病,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3. 提供病案病程记录资料完整,诊断依据充分,诊断标准规范。

4. 提供病案应真实有效,需为医院病案室存档病历复印件。原病历不得修改,不得重新撰写,严禁杜撰编造病历。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二十条  在卫生系列藏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中,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程序和破格条件提出破格评审申请,报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后,提交卫生系列藏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一)正高职称破格申报条件

不符合申报卫生系列藏医药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学历资历,但取得卫生系列藏医药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聘任为卫生系列藏医药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同时具备卫生系列藏医药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他申报条件的,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破格申报。

1.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三位人员或二等奖前二位人员(以获奖证书排名为准)。

2.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二位(以获奖证书排名为准)。

3.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级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研究项目2项。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卫生健康领域发明专利1项以上,并在本地区卫生健康机构广泛应用,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5.藏医药相关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二)副高职称破格申报条件

不符合申报卫生系列藏医药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学历资历条件,取得卫生系列藏医药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聘任为卫生系列藏医药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同时具备卫生系列藏医药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他申报条件的,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破格申报。

1.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五位人员、二等奖前三位人员(以获奖证书排名为准)。

2.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三位人员(以获奖证书排名为准)。

3.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级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研究项目1项。

4.作为第一发明人或合作获得卫生健康领域发明专利1项以上,并在本地区卫生健康机构广泛应用,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03 中医药高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我区卫生系列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健全完善符合卫生健康领域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的人才评价标准,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卫生系列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藏党办发〔2018〕19号)精神,结合本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中医药高级职称层级包括正高级职称与副高级职称。正高级职称名称包括主任医师和主任药师,副高级职称名称包括副主任医师和副主任药师。

第三条  根据我区卫生健康机构专业设置的实际情况,卫生系列中医药专业分为中医学、中药学等,具体专业以当年职称业务考试公布专业为准。

第四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区卫生健康机构(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外聘人员)中,直接从事卫生健康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离退休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延迟退休并在延迟退休期内的人员除外)不得参加评审。

第五条  在卫生系列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中,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程序和破格条件提出破格评审申请。

第六条  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学习、业务培训、承担驻村工作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期满取得相应证书、结业证明或考核合格者,聘任期限连续计算。

第七条  本评价标准分正常评审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审(以下简称“双定”)两种方式。其中,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正常评审,也可参加“双定”评审。通过“双定”评审取得相应职称的,按照聘任年限须在基层服务满5年。调离基层时,按照《关于健全完善我区“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聘政策相关事宜的通知》(藏人社发〔2022〕80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卫生系列中医药高级职称评审实行量化赋分评审机制,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员得分情况,结合通过率确定评审通过人员。为确保评审质量,评审通过率一般不超过80%。参加“双定”评审及援藏专业技术人员评审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设置通过率。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年度评审工作,确保参评人员当年申报、当年评审。申报和评审工作原则上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得越级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卫生系列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热爱祖国,热爱人民,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热爱卫生健康事业,树立为民服务宗旨,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三)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第十二条  申报卫生系列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年度考核、职称政治考试、职称业务考试、继续教育等基本条件:

(一)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应均为合格以上等次,未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定等次或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迟1年申报;如有1次年度考核不合格,延迟2年申报;2次年度考核不合格(不连续),延迟5年申报;3次以上考核不合格,不得申报。

(二)申报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通过职称政治考试和业务考试(符合免考条件的除外)。

(三)申报时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应符合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相关规定。经所在单位同意,参加自治区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或国家级、自治区级考试命题(含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考官),时间可计入继续教育时间。

第十三条 申报卫生系列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学历、资历及临床工作量要求等基本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主任医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医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副主任医师职务满9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在那曲市、阿里地区及县级以下卫生健康机构,受聘担任副主任医师职务满7年。

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详见附件1)。

2.主任药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药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副主任药师职务满9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在那曲市、阿里地区及县级以下卫生健康机构,受聘担任副主任药师职务满7年。

担任副主任药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药学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0周。

(二)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副主任医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治(主管)医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治(主管)医师职务满7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在那曲市、阿里地区及县级以下卫生健康机构,受聘担任主治(主管)医师职务满6年。

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详见附件1)。

2.副主任药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满7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在那曲市、阿里地区及县级以下卫生健康机构,受聘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满6年。

担任主管药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

取得师承出师证和相关执业证的,在县级以下卫生健康机构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中级职称聘任满8年,可按本标准要求,申报副高级职称。

以上学历资历,符合“双定”评审的,任职年限可减少一年参加评审;边境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双定”评审时,可降低一个学历层次、任职年限减少一年参加评审。

取得中级职称后,在我区乡镇以下卫生健康机构连续工作满10年、且目前仍在乡镇以下卫生健康机构工作的,可经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直接取得副高级职称,原则上限定在基层卫生健康机构聘任。

第十四条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任务的,任现职期间,区内地(市)级以上卫生健康机构人员应到县级以下卫生健康机构服务累计满1年,或到我区四类区县级以下卫生健康机构服务累计满半年。经组织选派,参加对口支援帮扶、执行医疗保健任务、自治区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或国家级、自治区级考试命题(含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考官)等时间,可计入累计时间。

第十五条 对信念动摇、立场模糊、在思想和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对失信失德、学术不端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零容忍”。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在反分裂斗争中,政治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存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受到警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四)存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且在处理期内的;

(五)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有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延迟申报:

(一)任现职期间,出现严重差错受到单位通报批评的,或经查实存在收受红包、回扣或开大处方、滥检查等违规违纪行为的,自通报或查实之日起,延迟1年申报;

(二)出现三、四级医疗事故并承担直接责任的,自认定之日起延迟1年申报;出现二级医疗事故并承担直接责任的,自认定之日起延迟2年申报;出现一级医疗事故并承担直接责任的,自认定之日起延迟3年申报;

(三)违背诚信承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自认定之日起延迟3年申报。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六条  申报卫生系列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满足以下专业能力要求:

(一)正高级职称

1.主任医师

(1)熟练掌握中医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与现代医学技术,并有所专长。能系统运用中医经典理论、中医诊疗手段进行诊疗,辨证运用中药处方,推广普及中医非药物疗法,中医药疗效突出。

(2)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中医临床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熟练运用中医治疗疑难复杂病症或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开展师带徒或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3)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或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提供5份申报人主治或者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者疑难病案,加强对临床医生执业能力的评价。

(4)基于中医病案首页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利用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级别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次均费用等指标,重点围绕以中医为主治疗的出院患者比例、中药饮片处方比、中医治疗疑难危重病患者数量、中医非药物疗法使用率、中医药治疗疗效等中医药特色指标,评价中医医师的中医药诊疗能力和水平(详见附件2)。

2.主任药师

(1)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熟悉国内外相关指南和专家共识,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积极开展本专业新技术新业务。

(2)全面系统掌握中药学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与专业技术,并有所专长。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药师实践操作的能力。

(二)副高级职称

1.副主任医师

(1)熟悉中医基础理论和现代医学专业知识,能熟练运用中医经典理论、中医诊疗手段进行诊疗,辨证运用中药处方,积极开展使用中医非药物疗法,彰显中医药疗效。

(2)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中医临床实践,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熟练正确、合理运用中医药救治疑难危重病人,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3)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提供5份申报人主治或者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者疑难病案,加强对临床医生执业能力的评价。

(4)基于中医病案首页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利用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级别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次均费用等指标,重点围绕以中医为主治疗的出院患者比例、中药饮片处方比、中医治疗疑难危重病患者数量、中医非药物疗法使用率、中医药治疗疗效等中医药特色指标,评价中医医师的中医药诊疗能力和水平(详见附件2)。

2.副主任药师

(1)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熟悉相关指南和专家共识,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

(2)熟练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常见病中药方剂和合理用药知识,能够参与制定药物治疗方案,对临床用药结果做出准确分析,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处方和医嘱中出现的各种不合理用药现象,及时提出临床用药调整意见。

(3)具备相应的中药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鉴定、制剂生产、质量控制、膏方制备、新制剂或新药研发、静脉用药调配、药事管理、临床药学等中药药学服务能力。提供中药药物咨询服务,具有中药处方点评工作能力,能提供合理使用中药建议。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药师实践操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 培养带教和培训经历要求:

(一)申报正高级职称的,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至少培养或带教2名本专业技术人员。县级以下卫生健康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至少培养或带教1名本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职称的,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培养或带教1名以上本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高级职称的,任现职期间,应经以下培训:自治区级卫生健康机构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同意,接受自治区外卫生健康机构培训或医疗人才“组团式”援藏专家带教或师从全国名中医、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名老专家、国家级非遗传承人带教累计满3个月;地(市)级卫生健康机构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同意,接受自治区外卫生健康机构培训或自治区级卫生健康机构培训或医疗人才“组团式”援藏专家带教或师从全国名中医、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名老专家、国家级非遗传承人、自治区级非遗传承人带教累计满3个月;县级以下卫生健康机构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同意,接受自治区外卫生健康机构培训或自治区级卫生健康机构培训或地(市)级卫生健康机构培训或医疗人才“组团式”援藏、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项目、三级医院对口帮扶贫困县县级医院和城市医院对口帮扶高海拔边远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专家带教或师从全国名中医、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名老专家、国家级非遗传承人、自治区级非遗传承人、全国基层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名老专家带教累计满3个月。

第十八条 卫生系列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提交任现职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2—3项(每项提供1份)。参加“双定”评审的,应提交任现职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1—2项(每项提供1份)。以下业绩成果可作为代表作:

1.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

(1)解决本专业临床诊治过程中的急危重症、疑难复杂、重大问题、技术难点等形成的临床病案报告、手术/操作视频、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疫病中医防治报告等。

(2)结合中医临床实践,在公开出版发行专业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参与编写的中医专业教材、著作等。

(3)主持或参与的课题研究项目,或获得的科技成果奖等。

(4)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具有中医特色的技术专利。

(5)结合本专业临床实践,向大众普及中医养生、保健、康复等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文章、音视频、应用程序等科普作品。

(6)基于中医临床实践形成的本专业领域的技术规范、行业标准、诊疗指南、专家共识等。

(7)通过带教一定数量的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师、研究生、进修生、实习医师、师承人员等,以及主持教学课题等工作形成的人才培养报告或获得的教学竞赛奖项。

(8)其它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业绩成果。

2.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

(1)结合本专业实践形成的中药技术规范或标准、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技术及应用指南、专家共识、新技术应用案例、流程改造案例等。

(2)解决临床实践用药问题形成的合理用药分析报告、疑难病例讨论、会诊案例、个体化用药案例等。

(3)主持或参与的科研项目,参与自治区、地(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区域性药物研究项目,获得的科技成果奖等。

(4)结合本专业实践形成的学术论文、教材、著作等。

(5)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中药相关的技术专利。

(6)向大众普及合理正确运用中药的文章、音视频、应用程序等科普作品。

(7)通过带教一定数量中药专业研究生、进修生、实习药师、师承人员等,以及主持教学课题等工作形成的人才培养报告或获得的教学竞赛奖项。

(8)主持研发并取得生产许可的医疗机构中药新制剂注册批件(备案号)或中药新药临床试验研究批件或新药生产批件。

(9)其它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业绩成果。

第十九条 申报卫生系列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提交的病案,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应提供本人任现职期间5份有代表性的病案。

(二)因单位没有设立申报人员所从事专业的专科病房,或因长期在门诊工作而无法提供病案的申报人员,须提交反映实际工作中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专题报告5份,附引用的相关原始资料扫描件。

(三)提供病案应满足以下要求:

1.提供病案遵循《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主要包括住院病历、疑难(死亡)病案讨论、查房、会诊、抢救记录等。

2.提供的病案应具有代表性。地(市)级以上卫生健康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病历,应能够反映申报人员主持或参加急危重症抢救、疑难病诊治、主持查房、主持或参加病历讨论等能力和水平。县级以下卫生健康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病案,应能够反映诊疗常见病、多发病,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3.提供病案病程记录资料完整,诊断依据充分,诊断标准规范。

4.提供病案应真实有效,需为医院病案室存档病历复印件。原病历不得修改,不得重新撰写,严禁杜撰编造病历。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二十条  在卫生系列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中,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程序和破格条件提出破格评审申请,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后,提交卫生系列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一)正高职称破格申报条件

不符合申报卫生系列中医药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学历资历,但取得卫生系列中医药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聘任为卫生系列中医药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同时具备卫生系列中医药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他申报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破格申报。

1.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三位人员或二等奖前二位人员(以获奖证书排名为准)。

2.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二位(以获奖证书排名为准)。

3.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级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研究项目2项。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卫生健康领域发明专利1项以上,并在本地区卫生健康机构广泛应用,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二)副高职称破格申报条件

不符合申报卫生系列中医药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学历资历,取得卫生系列中医药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聘任为卫生系列中医药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同时具备卫生系列中医药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他申报条件的,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破格申报。

1.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五位人员、二等奖前三位人员(以获奖证书排名为准)。

2.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三位人员(以获奖证书排名为准)。

3.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级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研究项目1项。

4.作为第一发明人或合作获得卫生健康领域发明专利1项以上,并在本地区卫生健康机构广泛应用,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第五章  援藏人员申报职称

第二十一条 援藏期为1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藏评审职称,按照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67号)和西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援藏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藏人社发〔2019〕92号)相关规定执行。